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萍建设字〔2014〕96号
各县、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市安委会第二季度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按照“谁管辖、谁监管”和“谁审批(施工许可证)、谁监管”的原则进行划分。
二、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和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萍乡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各县、区(含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是否办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进行审查。
五、各级安监机构必须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进行分解,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