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萍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萍建设字[2014]140号
各县(区)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萍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萍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中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建设局负责处置的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需要市建设局参与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在萍乡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下,市建设局负责对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施工企业必须根据本预案的原则,制定本企业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2 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组 长: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包括:建筑业管理科科长、城乡建设科科长、办公室主任、市建设工程质(安)监站站长,及各县(区)建设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主要职责:
(1)拟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
(2)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区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3)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萍乡市人民政府、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事故情况:
(4)指导、协调和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
(5)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主 任: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兼)
副主任:市建设工程质(安监)站站长、局建筑业管理科科长
成 员:市建设工程质(安监)站副站长、指挥小组成员单位联络人
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值班电话: 6789000、6333149,
主要职责:
受理事故报告,负责萍乡市建设局应急指挥小组正副组长、成员和专家的联络,传达萍乡市建设局应急指挥小组正、副组长的指示。
2.2指挥体系
萍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建设局、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的应急指挥小组组成。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工作准备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 应急演练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 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I、Ⅱ、III三级。
Ⅰ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Ⅱ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Ⅲ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4.2分级响应
实施I、Ⅱ级响应行动时,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启动本预案,并在省市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组织、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实施Ⅲ级响应行动时,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启动本预案,并按本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4.3.2县(区)级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小组报告。
4.4事故报告
⑴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⑵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⑵有关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⑶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⑷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⑸事故原因分析;
⑹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⑺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5新闻报道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萍乡市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及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4.6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 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事故调查
⑴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⑵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⑶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⑷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⑸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⑹事故结论
⑺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⑻各种必要的附件
⑼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设。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⑴工程抢险力量: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⑵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⑶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7 附则
7.1.本预案中的县(区)是指萍乡市所辖的芦溪县、莲花县、上栗县、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
7.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建设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3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