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建设字﹝201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园林绿化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招投标代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等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工作,增加企业资质许可工作的透明度,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工作
1、按照资质审批权限,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含城市园林绿化三级、建筑业企业三级、监理企业事务所及丙级、工程设计丁级丙级),每年受理四次(含首次申请、增项),资质申请受理时间分别为1月、4月、7月、10月1-15日。建设工程类企业必须在规定的资质申请受理时间内,向市公共政务中心市建设局窗口递交资质申请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2、其他转报省厅的建设类企业资质事项,由局建筑业管理科统一受理。
3、建设工程类企业申请资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和申请报告。初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场办理。凡不符合上述程序性要求,以及主要标准不满足和材料不全的申请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严格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1、企业资质申请正式受理后,局建筑业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资质评审专家,根据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及标准,完成对企业全部申请材料、机械设备和业绩等核查工作,提交初审意见。其中:园林绿化类资质由局城市建设科负责申请材料初审、招标代理类资质由市招标办负责材料初审、造价咨询类资质由市造价站负责材料初审。初审部门必须在七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审。
2、所有资质审查相关经办人员,须在资质申请材料受理、原件核验、初审、复核等环节,根据自己工作职责,在《市建设局建设类企业资质审批表》上签署各环节审查意见,并签名负责。
3、企业资质申请初审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在《萍乡建设网》、《萍乡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申请资质企业有关情况有质疑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建设局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5、初审意见中要求对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的,申请企业可以在公示期内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三、提高资质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1、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初审和公示日期)。其他资质类事项,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公示期满后,根据资质许可权限,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经局务会审查同意后作出许可决定,并在《萍乡建设网》、《萍乡建设信息网》上公布许可结果。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的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经局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资质证书由市公共政务中心市建设局窗口发放给申请人。资质证书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领取。
4、市建设局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严厉打击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工作的通知》(萍建设字﹝2013﹞4号)同时废止。
萍乡市建设局
萍建设字﹝201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园林绿化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招投标代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等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工作,增加企业资质许可工作的透明度,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工作
1、按照资质审批权限,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含城市园林绿化三级、建筑业企业三级、监理企业事务所及丙级、工程设计丁级丙级),每年受理四次(含首次申请、增项),资质申请受理时间分别为1月1、4月、7月、10月1-15日。建设工程类企业必须在规定的资质申请受理时间内,向市公共政务中心市建设局窗口递交资质申请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2、其他转报省厅的建设类企业资质事项,由局建筑业管理科统一受理。
3、建设工程类企业申请资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和申请报告。初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场办理。凡不符合上述程序性要求,以及主要标准不满足和材料不全的申请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严格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1、企业资质申请正式受理后,局建筑业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资质评审专家,根据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及标准,完成对企业全部申请材料、机械设备和业绩等核查工作,提交初审意见。其中:园林绿化类资质由局城市建设科负责申请材料初审、招标代理类资质由市招标办负责材料初审、造价咨询类资质由市造价站负责材料初审。初审部门必须在七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审。
2、所有资质审查相关经办人员,须在资质申请材料受理、原件核验、初审、复核等环节,根据自己工作职责,在《市建设局建设类企业资质审批表》上签署各环节审查意见,并签名负责。
3、企业资质申请初审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在《萍乡建设网》、《萍乡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申请资质企业有关情况有质疑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建设局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5、初审意见中要求对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的,申请企业可以在公示期内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三、提高资质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1、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初审和公示日期)。其他资质类事项,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公示期满后,根据资质许可权限,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经局务会审查同意后作出许可决定,并在《萍乡建设网》、《萍乡建设信息网》上公布许可结果。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的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经局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资质证书由市公共政务中心市建设局窗口发放给申请人。资质证书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领取。
4、市建设局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严厉打击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工作的通知》(萍建设字﹝2013﹞4号)同时废止。
萍乡市建设局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