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萍建设字〔2015〕14号
各县(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就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责任标牌。
二、责任标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开工、竣工时间。
三、设计单位负责责任标牌的设计,标牌材料应采用耐久性材料,宽度不小于
四、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制作,施工单位安装。安装位置和方法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监理单位应对责任标牌安装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改正。
五、工程交付使用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对责任标牌进行管理和维护。
六、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责任标牌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设置责任标牌或责任标牌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附: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示意图